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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暴力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的义务是什么案例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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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