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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复核有哪些规定,应如何办理.

发布于:2007-01-21 14:36:2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复制转发]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体现考试的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考试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成绩复查事项。
(一)成绩复核范围:
1、只限于考生本人主观题考试不合格科目成绩的复核。
2、客观题答卷均是填涂答题卡,阅卷是由计算机、读卡机完成的,因此客观题成绩不在复核受理范围之内。
3、凡国家实行网上阅卷的主观试卷,成绩不在复核受理范围之内。
4、按照国家考试有关规定,在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中,申请人不与试卷见面。复核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违规记录或其他情况等,复核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二)申请复核成绩时间: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考生查卷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考生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当地报考机构提交《主观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可由此下载--> 主观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doc)。申请表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申请复核者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网上打印的成绩通知单及网上下载并填写的《主观试卷成绩复核申请表》,到当地报考机构办理。当地报考机构负责汇总上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
(四)由省组织评阅试卷的,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2个月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者。如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由省职考办负责上报国家相关考试机构,并申请纠正。
(五)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评阅试卷的,由当地报考机构汇总复核申请后,负责上报省职考办,省职考办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复核、处理结果通知当地报考机构。如果上级考试主管部门对复核成绩有特殊规定,按该部门的特殊规定执行。
(六)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核,其复核工作只受理一次。
(七)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
(八)考生应当尊重和服从考试机构对成绩的复核结果,如利用成绩复核之机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处理,并通报本单位。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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