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20 14: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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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3.2.5、4.1.1、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25日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就按第3.2.5条采用;
----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 为何荷载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可变荷载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值。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3-2)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取消此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 一般情况下取1.4;
—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4.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表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
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 别 标准值(4KN/m2)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f 准永久值系数 q
1 (1) 住宅、宿舍、旅馆、办公楼、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2) 教室、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医院门诊室 2.0 0.7 0.50.6 0.40.5
2 食堂、舞厅、一般资料档案室 2.5 0.7 0.6 0.5
3 (1) 礼堂、剧场、影院、有固定座位的看台(2) 公共洗衣房 3.03.0 0.70.7 0.50.6 0.30.5
4 (1) 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及其旅客等候室(2) 无固定座位的看台 3.53.5 0.70.7 0.60.5 0.50.3
5 (1) 健身房、演出舞台(2) 舞厅 4.04.0 0.70.7 0.60.6 0.50.3
6 (1) 书库、档案库、贮藏室(2) 密集柜书库 5.012.0 0.9 0.9 0.8
7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7.0 0.9 0.9 0.8
项次 类 别 标准值(4KN/m2)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f 准永久值系数 q
8 汽车通道停车库:(1) 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客车消防车(2) 双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6m×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不小于6m×6m)客车消防车 4.035.02.520.0 0.70.70.70.7 0.70.70.70.7 0.60.60.60.6
9 厨房(1)一般的(2)餐厅的 2.04.0 0.70.7 0.60.7 0.50.7
10 浴室、厕所:(1) 第1项中的民用建筑(2) 其他民用建筑 2.02.5 0.70.7 0.50.6 0.40.5
11 走廊、门厅、楼梯:(1) 宿舍、旅馆、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住宅(2) 办公楼、教学楼、餐厅、医院门诊部(3) 当人流可能密集时 2.02.53.5 0.70.70.7 0.50.60.5 0.40.50.3
12 阳台:(1)一般情况(2)当人群有可能密集时 2.53.5 0.7 0.6 0.5
注:1 本表所给各英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3 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停放载人小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11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5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着的自重可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1/3作为楼面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2。
7.1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7.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7.1.1-1)
式中 ——风荷载标准值(KN/m2);
——高度 处的风振系数;
——风荷载体型系数;
——风压高度化系数;
——基本风压(KN/m2)。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7.1.1-2)
式中 ——高度 处的阵风系数;
——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7.3.3 验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
一、 外表面
1 正压区 按表7.3.1采用;
2 负压区
—对墙面,取-1.0;
—对墙角区,取-1.8;
—对屋面局部部位(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10o的屋脊部位),取-2.2;
—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突出构件,取-2.0;
注:对墙角边和屋面局部部位的作用宽度为房屋宽度的0.1或房屋平均高度的0.4,取其小者,但不小于1.5m。
二、 内表面
对封闭式建筑物,按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或0.2。
注:上述的局部体型系数 (1)是适用于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A小于或等于1m2的情况,当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10m2时,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10)可乘以折减系数0.8,当构件的从属面积小于10m2而大于1m2时,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A)可按面积的对数线性插值,即
(A)= (1)+[ (10)- (1)]l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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