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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国际环境法》(修订版)有感

发布于:2012-08-02 18:48:02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修复 [复制转发]
当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震惊和伤害还未完全褪去时,又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康菲漏油事故。这些事件接连发生,当看到报道和各种图片时,我感到长久的痛心和无能为力的震惊。正是在这时,国际环境法如大海上的一座灯塔,为我指点了迷津。当今世界与“和平、发展”一样,人们已经深刻了解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但是各种污染和破坏仍层出不穷,这说明理论和现实还存在很大的脱节。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将保护环境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口号宣言?环境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环境?又应该如何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我们能为保护环境做些什么?没有人能给出完备的解答,在迷茫中我们可以在林灿铃教授的《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一书中找到些许答案。

一、《国际环境法》(修订版)简介

(一)作者简介
林灿铃,福建周宁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框架研究顾问组专家,中华日本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文化理论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环境案件专家、北京环境与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等等。曾任广西防城港市副市长(2006.11-2008.10)。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国家责任法、环境伦理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等,并在这些领域著述极丰。
(二)内容摘要
当人类历史进入20世纪中叶后,人类面临的环境威胁已超过任何现代化的新型武器了。“和平、发展”的世界主题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我们需要和平需要发展的同时,更加需要保护环境。如果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毁坏,发展就会如空中楼阁丧失了根基。因此,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
为了与这一新的世界主题相适应,蕴含着诸多规范人类环境行为新观念、新规则“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她是国际法的新领域,显现出国际法新的发展趋势和新的发展空间,而不是环境法的国际适用更非环境法的一部分。
本书以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为切入点,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对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渊源、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及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就其具体领域如土地、大气、水资源、森林、海洋、公域环境以及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等进行了系统论证。
在布局谋篇上,本书采用了上下两篇的编排结构。上篇总论部分,对前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下篇分论部分,对前述国际环境保护的各个具体领域按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上下篇的有机结合,充分展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独具特色。
(三)本书对原版的修订之处
《国际环境法》第一版是在2004年出版,该书一经面世就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震惊,她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诞生,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里程碑。但作者本着精益求精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态度,又经过数年的呕心沥血,对第一版进行了增补完善,这就有了2011年与读者见面的《国际环境法》(修订版)。这两版的不同之处有如下几点:
1.章节数量的变化。在总的篇章数量上面,修订版比第一版要少三章。作者在修订版中将第一版中第一、二章的内容糅合为一章,将外层空间和两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概括在一章的内容之中,成为“公域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使得整个布局谋篇更加紧凑。
2.内容上的变化。这是修订版与第一版最大的不同之处。首先,作者在分论部分中将第一版中诸如“淡水资源的国际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法保护”、“森林的国际法保护”等变为“淡水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森林的国际环境法保护”等。这显示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更加完备,以及作者对国际环境法的独立性的更深一步的认识和研究。其次,在总论中作者将第一版中的“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一章的内容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即“国际合作原则”在修订版中体现出来,这也是一个极大的变化。最后,在已有的章节中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在第十一章“大气污染防治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环境立法”第四节中增加了“巴厘岛路线图”,这在第一版中是没有的。第十二章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国际环境立法”的第四节中增加了“名古屋议定书”的内容。这些变化一方面体现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环境法也在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体现出作者对国际环境法研究的深入与细致。
3.章节顺序的变化。修订版将“危险废物的国际法律管制”由第一版的第二十章变为最后一章。这体现了作者在篇章结构上的一种新的思路。

二、本书的主要观点提炼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20世纪中叶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从国内走向国际,由区域性发展成全球性,生态危机显现出了超越国界和全球化的性质。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有了质的飞跃,环境保护热潮在全球蓬勃兴起。环境问题不在被当作孤立事件,它同人类的整体发展联系起来,要求全世界采取联合行动,使环境与发展相协调。这一切都说明了环境问题日益国际化。然而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又存在局限性,对于新时代下产生的诸多环境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例如起因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又对环境造成严重跨界损害的活动,这类活动并不是国际法明文禁止的。但他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要看清国际法发展的趋势,致力于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确立。
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环境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起,人们为了国际环境法的建立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努力。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这次大会开启了国际环境保护的新时代。在此次会议中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宣言》(即《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数量众多的国际环境组织、身处环境危机之中已经醒悟的个人、高涨的环保意识、风起云涌的环保浪潮、为新时代提供法律基础的司法实践以及刻不容缓的生存危机等,集中体现于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上。至此,1972年的这次大会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基本规则的首次尝试,也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国际环境法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从1982年的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及《世界自然宪章》,再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直至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峰会,差不多十年一次的这些会议和宣言,承载着人类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不懈努力和探索。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具有四大特点:她是国际法的新领域,同时还具有公益性、边缘综合性及科学技术性。
(二)国际环境法的性质、体系及其主体
国际环境法具有环境的伦理基础,她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其作用是保护人与自然的发展。那么何为“环境的伦理基础”呢?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出“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的加以否定。”这即是自然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国际环境法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老师认为所谓“整体利益”是指不能将其分配给哪一个特定国家的,是各国之间不可分的“集体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属于国际社会(人类整体)的集体的“整体利益”。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十分完整,不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及国际司法判例,还包括有关国内立法;不仅有自己的立法依据,也有国际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来说国际环境法体系构成包括:国际环境基本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的单项立法;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保护法。
至于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除了具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之外,作者还将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也纳入主体范围之内,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法源,是指某一法律规则产生、确立并取得法律约束力的最初“看得见的”地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三项主要渊源,当然这三个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但是除此之外,国际环境法还以几个特殊渊源。
首先,国际宣言和决议。那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宣言和决议是“确立国际法规范的辅助手段” ,是一种促进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性规范渊源” ,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那些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性质的宣言和决议,仅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其次,司法判例和著名学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司法判例及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的著名学说在国际环境法中也起着重要作用,被视为国际环境法的“辅助性渊源”。
(四)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指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而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 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由于从调整对象、内容到调整方法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虽是以国际法普遍原则为基础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具体来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六项:只有一个地球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在上述六个原则中,预防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是老师独创的学术观点,在学界仍有不同声音。
(五)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及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任何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则是一纸空文,国际环境法亦是如此。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主要靠其主体,特别是国家的自觉执行,也包括国际组织等主体行使其国际环境法权利和履行其国际环境法义务。具体来说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包括如下几部分:
1.国际实施。国际实施是为纠正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国际不正当行为及救济受害方的。她又包括条约个性化和跨界损害求偿权。
2.国内实施。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一般包括制定和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首先,各国应当使其国内救济手段可以被用来实施国际环境规则。其次,是国家制定并执行实施国际环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他们的参与对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4.特殊机制。包括:禁止与限制;直接管制手段;间接管制手段。
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等环境问题日益尖锐,国际间经常发生环境争端,所以对这些争端的解决也要给予关注。传统国际法中争端解决的方法也适用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他包括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大类。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谈判协商及斡旋调解等政治解决及仲裁诉讼等法律解决方法来解决有关的国际环境争端。
(六)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的国际法多坚持“过错责任论”。这就使得国际环境领域的那些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导致的损害排除在国家责任体系之外,于是人们开始了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探索和研究。
由于引起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行为不仅是高度危险、高科技的活动,而且常常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对国家施以责任不是基于其行为的不法性,而是因为一国造成了跨界的环境损害结果,所以,也称为“后果责任”或“危险责任”。跨界损害将成为一种危险责任,从而使各国对跨界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否则就是违反国际法—国际环境法。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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