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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燃煤机组擅停脱硫设施加倍扣减优惠电价

发布于:2007-01-18 12:01:18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复制转发]
江苏对燃煤机组擅停脱硫设施加倍扣减优惠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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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烟气脱硫之后,就可以享受到脱硫电价的优惠政策。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燃煤电厂不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呢?近日,江苏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和南京电监办等部门,结合本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行为享受优惠电价,有了明确“说法”。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工程的全面展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投产燃煤机组和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老燃煤机组出台了上网电价提高1.5分/千瓦时的鼓励性政策。
为保证国家脱硫政策“不走样”和防止个别燃煤电厂“钻空子”,全面规范烟气脱硫市场的优惠电价管理,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南京电监办制定了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办法。要求全省的新(扩)建统调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安全性评价同时进行;新(扩)建燃煤机组未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发放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前,新(扩)建发电机组一律不得进行商业运行,并不得执行政府公布的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也不得执行政府制定的脱硫电价。
江苏省3部门还要求,全省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都必须在2007年上半年安装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省环保、电力监管、价格部门和电力公司实行联网。同时,要求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系统中设施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应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或申请,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暂停脱硫设施运行,并报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省物价局备案。为加强对烟气脱硫运行状况的考核,各个燃煤电厂的燃煤机组必须建立脱硫设施的运行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运行和维护纪录、机组负荷记录、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记录、脱硫副产品处置记录、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记录、脱硫副产品处置记录、厂用电率、运行事故及处理记录等,以及脱硫塔进出口及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值和去除率连续监测记录等。
  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南京电监办还规定,发生以下情况的燃煤电厂,要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脱硫设施停止运行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相应扣减其脱硫电价;无故擅自停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按停运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加倍扣减脱硫电价并依法处以罚款;脱硫设施运行后,二氧化硫的排放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为、脱硫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的,根据相关运行指标扣减脱硫电价。扣减的标准为脱硫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两个百分点后,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上网电价0.1分/千瓦时;对通过旁路排放烟气、故意修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行为,按当年全部上网电量扣减全部脱硫电价;二氧化硫超标、超总量和停运时间及脱硫效率,原则上以在线监控结果为依据计算,同时用物料平衡计算结果进行验证。省级环保、电监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扣减脱硫电价。
  江苏省出台的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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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江苏物价财政出台优惠新政策 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收费压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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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全省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产业蓬勃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出台了优惠新政策,决定对全省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污水收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产业,所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优惠,压减收费标准的50%。
      江苏省物价、财政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污水收集工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再生水(中水)处理利用工程、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突发环境污水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污染治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从事环保公益性事业的环保监测站及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研发推广中心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
      江苏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收取的下列费用实行优惠。其中包括:建设等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用途变更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等。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要求,从20O7年2月1日起,凡是上述收费项目,省有具体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在省定标准幅度范围内有当地标准的,按当地标准的一半收取;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还要求,全省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的优惠措施。相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标准的优惠要严格按程度进行,既要防止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又要制止随意减免的现象,以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2007-01-18 1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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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
    (苏价工〔2007〕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环保局,各统调发电企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投产燃煤机组和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老燃煤机组出台了上网电价提高1.5分/千瓦时的鼓励性政策,为保证国家脱硫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脱硫电价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统调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安全性评价同时进行;新(扩)建燃煤机组未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发放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前,新(扩)建发电机组一律不得进行商业运行,并不得执行政府公布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现有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执行政府制定的脱硫电价。

    三、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都必须在2007年上半年安装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省环保、电力监管、价格部门和电力公司实行联网。

    四、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系统中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应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或申请,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暂停脱硫设施运行,并报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省物价局备案。



      五、燃煤机组必须建立脱硫设施的运行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运行和维护记录、机组负荷记录、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记录、脱硫副产品处置记录、厂用电率、运行事故及处理记录等,以及脱硫塔进出口及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值和去除率连续监测记录。......
    2007-01-18 1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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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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