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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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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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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
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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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
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
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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