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13 16:16:1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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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2005版)和《建规》(新GB)内都有“人员密集场所”一词,但许多设计人员对如何理解还不很清晰,其实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面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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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防火规范里讲的这些吧
是易燃物多的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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