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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发布于:2007-01-12 16:27:12 来自:商易宝社区/行业脉动 [复制转发]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http://co.163.com/if_36226824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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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antian1227
    lantian1227 沙发
    在广州做设计还是应该学习一下的
    2009-02-20 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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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时处理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第五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或者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立即公告并同时采取改善措施,或者未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或者收费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或者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对个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维护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单位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包括供水单位用于向公众提供城市供水的公共供水设施;用户自行建设用于向自己提供城市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用于城市供水加压、储存等注册水表前的共用用水设施和注册水表后至用水器具的户内用水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命脉,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根据200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我市将制定《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为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把握法规草案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内容,我们列出了征求意见的要点。此外,草案也将在广州人大信息网上(网址:www.rd.gz.cn)全文刊登。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jhz@rd.gz.cn
    2007-01-12 16: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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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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