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供配电技术 \ 【困惑】关于电缆的附加长度、备用长度及余量长度

【困惑】关于电缆的附加长度、备用长度及余量长度

发布于:2012-07-22 18:12:22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中,“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没找到条文解释)

根据《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中,“第5.1.5条 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条文解释:电缆敷设时不可能笔直,各处均会有大小不同的蛇形或波浪形,完全能够补偿在各种运行环境温度下因热胀冷缩引起的长度变化。因此,只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终端头和接头附近留有备用长度,为故障时的检修提供方便。对于电缆外径较大、通道狭窄无法预留备用段者,本规范不作硬性规定。高压电缆的伸缩问题在产品结构和施工设计中有所考虑。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中,“第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1) 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2)35kV及以上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3)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条文解释:附录G所列,系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的一般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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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35kV以上单芯电缆,应按相计算;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2) 对35kV及以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时,宜计及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3) 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条文解释:本条所列也是基于工程实践总结。

根据以上规范,并没有明确量化设计时,电缆余量应如何考虑,所以一般设计会预留长度的10%~20%,请问各位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还有没有其他规范支撑?请列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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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o1459230667397
    大电缆少留点够维修就好,造价高
    2016-04-29 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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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铜
    王铜 板凳
    谢谢分享 谢谢分享
    2016-04-29 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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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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