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11 00:16:11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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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电气部分有几个大的改动,希望共同学习一下:
11.1.1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此条中,原规范为”每层”面积,现规范改为”任一层”,我理解为只要有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就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现规范增加了”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
增加了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GB50052规定了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1.1.2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此条中,对原规范做了补充,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启动做了要求,并规定了自动启动时间.
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此条中,不仅针对原规范中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的情况,还涉及到集中供电方式的情况,考虑到安全系数,应急供电时间由20min提高到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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