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给排水工程 \ 建筑消防给水 \ 请教大家对8.5.1和11.4.1的理解

请教大家对8.5.1和11.4.1的理解

发布于:2007-01-08 17:24: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关于新建规8.5.1规定: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以上两条大家怎么理解?
本人主要做工业建筑为主,以上两条均为强条文,但用“宜”字,条文解释说在重点部位应做,有些部位火灾危险性较小或火灾载荷密度较小时也可不设。到底我们用那种尺度去衡量?举例的厂房后有等字,按道理说塑料厂火灾危险性也很大,如果我3000m2的塑料厂要设喷淋、烟感,投资是否过大?希望指点下,大家说下对这两条的理解!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msgdarch
    cmsgdarch 沙发
    从规范8.5条“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理解,自动灭火系统不等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过既然是强条,就不应采用“宜”字眼。建议把“宜采用”改为“优先采用”较为合适。
    2007-01-10 1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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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wangjun
    ah-wangjun 板凳


    斑竹就是堵枪眼的!
    2007-01-09 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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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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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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