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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刀尖上的舞者

发布于:2007-01-07 18:05:07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美国有21位总统是律师,著名总统林肯、福特都是律师出身。当律师可以跻身总统,这是何等的荣耀,这是何等的自豪。当时,香港电视剧《法网柔情》正在热播,女警官舒敏,好不容易抓了一名“杀人凶手”,年轻的大律师倪博文出庭辩护却使其无罪释放。大律师的滔滔雄辩令我们折服,起死回生的跌宕情节让我们叹为观止。带着对律师行业的美好憧憬,带着对律师事业的向往,于1987年我开始踏上律师生涯。近20年来,律师事务所由国办所,到合作所,最后走上合伙制道路。律师也有国家发工资抱着铁饭碗,到断奶截流自己养自己。大风大浪,时代变革。漫漫律师路,幽幽情自知。迩近,惊闻北京律师王令称被法官殴打所说的一段话使我大为伤感。王令律师说:“他(指天津某法官)可以打我,但请不要在法院打我,请不要在我履行职责时打我。他这么做,让我感觉打的不仅仅是我,打的是法律。”

 西方有句谚语,“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打人犯法尽人皆知。法院是律师履行自己职责的职场。若王律师所言属实,谙熟法律的法官却在法院对律师大打出手,那将是法官的耻辱,法律的蒙羞。

 律师发出你可以打我但请法官换换地方打我的呐喊,这种无奈,这种凄楚,这种无助,这种难堪,实在让人吃惊。我曾在10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叫《下辈子我还做律师》,但是,回顾律师职业生涯,前瞻律师未来,茫茫律师路,惊惧早自知。律师应当是刀尖上的舞者。

 一、法律错位,深陷囹圄,律师之悲哀。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人身自由被剥夺、被限制的痛苦,对经常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以说记忆犹新。但是一旦有一天,律师从辩护席走上了被告席,自己为自己辩护,那将不单单是对自己人生的嘲弄,那种凄惨不能言表。据中华律师协会不完全统计,被官方刑事追究的律师竟然高达100多人,律师真是谈虎变色。

 确实有一部分律师知法犯法,以身试法,那只能咎由自取,自食其果。但是,有许多律师不能不说是被错误追究,罗织的案件也不能不说是冤案。

 其一、错误将律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尽管国家不再给俸禄,不再给编制,但是由于律师的档案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主任由司法局任命,所以律师一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具备《刑法》第 382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曾被以贪污罪判刑11年,后经上诉,二审判决孙少波无罪释放。

 律师显然不是《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会见被告人时,若被告人脱逃或者出现其他意外,律师竟然被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彭杰是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尽管由于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与看守所一监管人员内外勾结,另一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才导致被告人有预谋的脱逃得逞,但法院仍以犯“忽职守罪”判处彭律师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二审才改判彭杰无罪。

 尽管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明文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递交法院的卷宗没有标明国家机密,但是,稍有疏忽,被告人家属看到了律师从法院复制的起诉书或者卷宗材料,那么律师竟然会撞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律师曾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幸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

 其二、错误对待改革过程的新生事物。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也在摸着石头过河,所以会出现许多新生事物。有些律师事务所经当地的税务部门许可实行定额包税。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就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实行定额包税的律师事务所。但是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律师偷税案却做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惠有期徒刑4年,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罚金115万元。经多方努力,二审改判为无罪。

 其三、立法缺陷。

 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享有豁免权的。我国1990年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但没有被人大批准,因此至今还没有生效。而我国《刑法》第306条却情有独钟专门为律师规定了律师妨害作证罪。由于刑事案件现在实行抗辩式诉讼,辩护律师与控方对抗程度明显增加。如果被告人口供发生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律师极有可能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证人前面给控方提供的证言真实?还是证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证言真实?真可谓鱼目混珠真假难辨。但是纵然后提供给律师的证人证言真实可靠,但是,由于证人可能有涉嫌伪证罪的威胁,大多会明哲保身,在冲突出现以后,想让其凭良心说真话实在是勉为其难。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牺牲自己。新《刑法》实施以后,不少律师被以律师妨害作证罪追究。

 二、殴打拘禁,伤害致残,律师之悲惨。

 在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的中国,打官司往往被视为耻辱或者迫不得已。纠纷升级,矛盾激烈到不可收拾的时候才可能诉诸法院,对堂公簿。律师本来以保护弱者的身份出席法庭。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水必湍之。出色的辩护,出彩的代理,通常也是律师被攻击的开始。在许多情况下,风头浪尖上的律师往往成为被伤害的直接对象。维权者在为他人维权的同时,却变成被害者,有的被伤害的境况简直残不忍睹。

 其一、遭到对方当事人凶残伤害。

 由于律师只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律师,所以律师在代理工作或者辩护工作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若遇上野蛮粗鲁的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命运就很难把握。辩护后落荒而逃或者被警车送出的经历,我经历过几次,现在想起仍然惊魂难定。但是我还算幸运。

 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因担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玉仁竟然用手狠抠马海旺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昏倒在地。

 其二、到异地办案容易被侵害。

 律师的工作不存在地域限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律师不愿涉足的案件,当事人会聘请外地律师出庭,以求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原告就被告” 的民事管辖原则,若系侵权行为地在外地的案件或者被告人住所地在外地案件,律师便会出差办案。但是到外地办案,必须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多加防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任上飞律师被非法拘禁后,遭受到非人的折磨。经过多方营救,蒙难 120天,才获得解救。

 其三、法官态度暧昧时或者纵容时,律师极易被伤害。

 法院是律师辩护案件、代理案件的场所,开庭前后是矛盾的突出爆发时间。如果法官关注律师人身安全,在有冲突迹象时会严厉禁止或者严厉警告。但是,若法官态度暧昧,或者有意纵容,律师即时在庄严的法庭上也会呈现被侵害的一幕。

 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裴姗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谩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anxing_lila
    wanxing_lila 沙发
    当时,香港电视剧《法网柔情》正在热播,女警官舒敏,好不容易抓了一名“杀人凶手”,年轻的大律师倪博文出庭辩护却使其无罪释放。大律师的滔滔雄辩令我们折服,起死回生的跌宕情节让我们叹为观止。

    电视剧《法网柔情》当时我也看了,看时很崇拜那些律师,都是辩才,但是自己还是没有去干律师这行。
    2007-01-10 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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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板凳
    我一直就在做这行,个中滋味很清楚,因为理想,选择了它,因为喜欢,投身与它。
    律师,是最好的舞者。
    2007-01-10 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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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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