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04 18:25:0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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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喷>规范4.2.8条规定: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对此有以下问题:
1.图中A部分为湿式系统,B部分为其他系统(包括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假设A部分喷头总数为750只,B部分喷头总数为450只,这样对a-b间的湿式报警阀而言,其所控制的喷头总数远远超过800只,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何理解?
2.对于B部分的控制而言,湿式报警阀和其他系统报警阀是否应该同时动作?还是有先后关系?谁先谁后?相差时间多少?
3.关于从a点至水泵接口这段管段的管径(包括湿式报警阀)大小,是否应考虑A、B两部分同时工作的情况?
4.假如某高层设有湿式系统,而在高层建筑附近有一需要采用非湿式系统(即以上所说的其他系统)的建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采取此合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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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应以800为界,增设一个湿式报警阀
问题2,当然是B的控制系统先拉,时间规范有规定,
问题3,个人觉得应同时考虑
问题4,要咨询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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