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03 21:55:03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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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3.1.1,二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十~十八层的普通住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有的审图人员提出,要在每层设置分励脱扣,与消防联动,切除每层的住宅电源.可不可以在底层的配电间,配电干线处设置分励脱扣(一般5~6层设一回路),切断5~6层的住宅电源呢?
3.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如何实现联动呢?
敬请各位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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