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03 05:52:0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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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顺义城区内购买了一所楼房。近日,他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房屋面积补偿款问题发生争议而将其告上法庭。
2003年11月,李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的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认购石园小区房屋一套,该房销售建筑面积94.86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单价每建筑平方米2737元;总房款259632元待实测面积测定后,多退少补。认购书签订后,李先生履行了当日给付订金1万元,7日内交付房屋首付款66132元的义务。
后经顺义国房局测定为101.55平方米,李先生认购的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为7%.李先生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其将房款补齐至3%以内的部分,开发商就应立即交付楼房。而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先生应依据认购书的约定,按照实测面积付款,即补齐面积误差7%的房款。现李先生并未适当履行付款义务,他们不能交付房屋。为此,李先生起诉到顺义法院。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对房屋认购与实测面积出现误差后的后果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先生并不能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扩大售房面积的恶意,因此应按认购书的约定履行。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细化条款,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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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