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29 22:21:29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各位网友,新年好!
我碰到一个问题,新防火规范: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请问第三条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的端墙上设窗户算不算排烟设施呢??请大家不吝赐教。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