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29 15:08:2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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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本,第7.6.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我们这个项目是一个医院病房楼项目,按照高规,应属于一类高层,但是设计图纸2004年6月审图通过的,空调机房(组合式空调机组房间)却没有设置自动喷淋,我想请教的是是不是违反高规,还是在新高规实行前按照旧的规范是可以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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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规范上没说明“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指配电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啊,请问哪里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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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指配电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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