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28 13:14:28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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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中国卫生工程网 www.cse.org.cn
《医院建筑的电气节能设计探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 欧阳东
一、节能建筑的特点:
节能建筑的特点可以将其归纳为“四个必设系统,六项技术要素,八个建筑系统, 八项节能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四个必设系统:
1)、高效能源系统;
2)、安全保障系统;
3)、高效信息通讯系统
4)、办公自动节能系统。
2、六项技术要素:
1)、采用高效保温防晒节能,且双层PET-LOWE玻璃的外墙;
2)、使用高效水源热泵和低温供冷、制暖的系统;
3)、采用自然通风为70%以上的热交换系统;
4)、利用太阳能发光置热设施,设置智能自动感应的控制系统;
5)、实现能源自给自足、实现零能耗、零排放;
6)、采用钢结构全装配式的结构形式。
3、八个建筑系统:
1)、采用活性能量建筑基础系统;
2)、使用呼吸式双层玻璃幕墙系统;
3)、利用混凝土楼板实现辐射采暖、制冷系统;
4)、采用置换式新风系统;
5)、设置智能控制的遮阳系统;
6)、使用自然高效通风系统;
7)、采用双层架空地面的系统;
8)、采用太阳能系统。
4、八项节能措施:
1)、采用高效浇灌技术和雨水收集系统;
2)、排水创新技术和中水节水系统;
3)、全方位节约用水。
4)、将能源消耗将至最低,优化能源利用,采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缘热泵、天然采光等)
5)、采用绿色电源。(零污染)
6)、严格控制室内化学品和污染源;
7)、高水平地控制热工,通风和照明系统。
8)、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要求90%的日用房间有外窗,75%的空间日照系数至少为2%。
据有关数据表明,在发达国家,生态再生能源利用率占建筑使用能耗的10%;生态建筑的综合能耗仅为普通建筑能耗的30%;城市的建筑能耗已占总能耗的30%-40%。我国的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12%左右。只有从技术上达到上面的要求才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节能建筑。
二、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及标准的特点;
1、2004年7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版地方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
新标准有两个特点:一是从原有的节能50%提高到节能65%,建筑降低能耗的措施从过去仅由围护结构和采暖来分担,扩大到由围护结构、外墙、屋顶、外门窗来承担;二是过去节能标准只涉及到冬季采暖,新标准则根据北京的气候特点,以冬季采暖为主,兼顾夏季空调制冷的节能。
据有关资料指出,全球总能耗的30%能源消耗在居住建筑的建造、采暖、空调制冷和日常生活中,其中约50%的垃圾由家庭生活所产生,约40%的污水是由家庭住宅所派出的生活污水。为此,今后北京市住宅建筑的外窗玻璃将从采用普通单层玻璃、双层玻璃发展到中空、充气、低辐射玻璃。此外,对墙体的保温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2、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国家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要求全年的总能耗(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减少50%。
3、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0月28日通过第76次常务会)。其中: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和材料;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和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1)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在日本东京都通过《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今年3月,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批准了《京都议定书》。6月,日本政府也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至此,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已超过5个,但批准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6%,尚不足以使《京都议定书》生效。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美国曾于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2)2005年12月10日联合国气候大会(14天)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闭幕,一致同意就2012年后室温气体排减问题开始进行谈判,40个发达国家同意出资1000亿美元用于全球100多个环保项目。中国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在会上支持举行《京都议定书》之后室温气体排减目标的谈判。
3)《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2008-2012年工业化国家室温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义务。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8%,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以保持1990年的水平。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限排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4)《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四种“协作”方式:(1)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定;(2)以“净排放量”计算室温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室温气体;(4)“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5、建设部下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要求,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同时规定,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2008年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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