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26 13:44:2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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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条:“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立方米的戍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3.1条:“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
2、……
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戍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
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立方米丁类厂房和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5000立方米戍类厂房(仓库)
……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新规范对于“丁、戍类厂房(仓库)”设不设置消防给水,好像有点无棱两可。条文至少可以看出一点矛盾:
按8.1.2厂房是有体积限制的,但按8.3.1厂房是没有体积限制的,只要“可燃物较少”。但是“可燃物较少”谁也说不清怎样的程度才是“较少”。
还有一句话里面有:“可燃物较少”、“丁、戍类”模糊概念、精确概念同时存在,本人认为本身就是一个病句(至少作为国家规范也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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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不低于二级,是指一、二级吗?是否表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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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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