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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再次修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条款

发布于:2006-12-26 08:39:26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物权法草案再次修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条款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再次作了修改。 中新社发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ni197829
    ni197829 沙发

      据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6-12-26 08: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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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197829
    ni197829 板凳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约定下来,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明确归业主专有或专用。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2006-12-26 08: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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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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