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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类公建走道是否设置自喷的疑问

发布于:2006-12-26 00:41:2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现有一个二类高层商住楼,上部为通廊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组成,那么上部住宅的走道部分是否设置喷淋系统?
疑问:若根据7.6.3.2显然应该设,但如果套一类高规即7.6.2,似乎该部分属于普通住宅,不必设喷淋,究竟该如何把握?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ah-wangjun
    ah-wangjun 沙发
    问题有争议,各处实施不一,比较权威的看法是商住楼属于公建,应该设置。
    建议:与消防局沟通后再操作。
    2006-12-26 13: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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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jinhui020222205
    楼主,你标题都写的二类公建,怎么能套一类高规呢?
    2006-12-26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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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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