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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此种高层是否属于商住楼?
请教此种高层是否属于商住楼?
总共29层,地下一层地下车库,首层一侧有10个小型沿街商铺,单个商铺面积约40平米,首层其余部分是住户大堂及架空部分,上面为住宅!此种建筑属商住楼吗?
发布于
2006-12-21 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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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ht-1976
可能表述不大清楚,现在上传一下图纸,只传了首层及二层平面,地下为车库,3层及以上为住宅。
06174ce6c69b35bb6e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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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
2006-12-21 17:33:21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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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ui020222205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按高规这条说明中的面积规定,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所以此建筑应为商住楼。
2006-12-21 14:22:21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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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t-1976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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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按高规这条说明中的面积规定,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所以此建筑应为商住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