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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带备用泵)需要双电源吗?

发布于:2006-12-19 18:31:19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不明白为什么防火规范要说 消防负荷有三级负荷
比如一个小学,一消防泵房有俩泵,一用一备
按照供配电设计规范,这属于三级负荷,单独一路进户即可
但是防火规范说要末端自动切换,需要用双电源,也就是说要有备用电源
应该执行哪个?
大家都在执行双电源这个吧?
新的低规把这条从水暖中删除了,拿到电气里来了
规范编写组为什么不沟通?两个规范现在相互矛盾
在下这样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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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menghao1688
    menghao1688 沙发
    2007-05-19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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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ggufei
    lggufei 板凳
    楼主的理解有错误.
    低规没有规定消防设备要要末端自动切换.高规规定了末端自动切换.
    因为低层的消防设备有三级负荷,二高层的消防最起码也是二级.
    楼主可以对照看看!
    既然规定"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就应该按照三级负荷配电.
    不需要末端自动切换.


    附:
    低规: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高规: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006-12-20 1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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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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