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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对殴打总监事件的处理实践及思考受某县建设局委托,本公司对该县河道治理工程实施监理。2004年9月16日下午,工程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审理施工单位增加工程量报告时,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竟遭到该项目副经理徐刚(化名)的殴打,身体多处受伤。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殴打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监理运作上罕见的恶性事件,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依法秉公办事的监理人员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我省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公司于9月21日致函既是代理甲方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建设局,要求严肃处理这一恶性事件。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徐刚身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竟然殴打总监理工程师,显然触犯了国家刑律,本应立即送司法机关治罪,考虑到他尚年轻,如果他能真诚悔过,向被打的总监诚恳地赔礼道歉,赔付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本公司经受害人同意可以考虑首先运用行政处理方式解决,可行否,请县建设局于当月28日前给予明确答复。这封函件抄送县长、主管副县长及县纪委、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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