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11 18:47:11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北京西单工地8人死亡案宣判 监理人员获刑
上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单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他4名同案犯也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上午,因旁听席位有限,许多媒体记者都未能进入法庭旁听此案宣判,只能守在警戒区外。
9时30分,李乐俊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相继押入法庭接受审判。10分钟后,5人被带出法庭。10时20分许,记者从一位辩护律师处获悉,法院认为李乐俊、杨国俊等5人身为建筑企业和建筑监理企业的职工,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依法予以惩处。
主审法官认为,李乐俊身为土建总工程师,杨国俊身为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事故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胡钢成身为项目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吕大卫、吴亚君二人在实施监理职责时,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显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条件。
法官还认为,李乐俊等5人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因此5人均被法院从轻处罚。除了李乐俊被判刑4年外,杨国俊、胡钢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吕大卫和吴亚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得知吕大卫今天就能被释放后,其家属非常高兴,连声向代理律师道谢。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5日22时10分左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在施工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据悉,该事故是北京十几年来最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
全部回复(8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 <重视。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财政开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