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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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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steele.1992.5.5
沙发
就这么老的东西还需要1积分????
2008-06-17 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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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yjc
板凳
太感谢楼主的无私大力奉献精神,再接再厉不胜感激
2007-12-16 05: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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