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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棵百年红豆杉被毁 毁树人依然逍遥法外

发布于:2006-12-10 11:47:10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四棵百年红豆杉被毁 毁树人依然逍遥法外
[评论]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台建林 [日期] 2006-9-13



  园林在线9月13日消息:毁树的主要涉案人之一陈谦博竟是当地林业站站长。本来林业站站长负有维护林业生态,保护珍贵树种的法定责任。

  现实中,他又摇身一变,成为另一种身份:采石场的老板,无证经营,肆意毁坏林木。两个截然相反的身份,林业站长和毁林老板重合在一起。执法出现梗阻并不意外,靠他来保护珍贵的红豆杉,自己查处自己的违法行为,简直有点天方夜谭。这是红豆杉遭遇的第一劫。

  倘若违法能够得到有效制止监督,法律上毕竟能有一个公平交代。但是上级林业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当中又遭梗阻,县林业局长张守成竟是林业站长陈谦博的连襟。如此亲密关系,如何查处自己的连襟,林业局长十分“重视”,格外“关注”。这一“重视”让办案的林业警察一肚子苦水,欲罢不能。结果是查处不力:毁树事实确凿,违法人却逍遥法外。执法者涉嫌违法,监督者大事化小。都是亲戚惹的祸!这是红豆杉遭遇的第二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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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usanshl
    susanshl 沙发
    气死人了,这么宝贵的树竟让一林业站长给毁了,一定要严惩!!
    2006-12-10 1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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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oqigui101
    xiaoqigui101 板凳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6-12-10 1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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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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