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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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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发现一种可在三峡库区消涨带生存的植物专家们发现一种可在三峡库区消涨带生存的植物 [评论]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汤波 [日期] 2006-12-4 园林在线12月4日消息:湖北省长江大学专家经过筛选试验,发现有一种草本植物在10米深水淹没的10个月内仍在生长,且在退水后迅速返青、生长旺盛。专家称,这将为破解三峡库区消涨带植被恢复难题带来希望。 由于季节性的淹水和干旱的交替淹露,加上水的不断冲刷,库区坡面的土地十分贫瘠,只有少数陆生植物或水生植物,随着水位的涨落在枯水期或涨水期生长。但是,目前了解到的既耐旱又耐涝的植物均在光热不同期的条件下生存,而三峡水库的特点是冬春蓄水,消涨带光热同期,因此库区消涨带将没有定居植被,消涨带的生态环境变得极端恶劣,其水土流失可能十分严重,成为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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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条例》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王智光解释说,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怎么办?”,王智光指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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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缆车修索道将重罚
“违反条例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智光在宣讲《条例》时指出,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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