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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于:2004-06-29 11:30:2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1—9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4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第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71—90,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洁净室(含装配式洁净室,下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施工验收要求,统一检测方法,做到保证工
       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洁净室和一般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有生物学安全要求的特殊生物洁净室的施工
       及验收。

  第1.0.3条 洁净室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没有图纸和技术要求的不能施工和验收。

  第1.0.4条 洁净室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先行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
       施工。

  第1.0.5条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鉴定证明文件。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
       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

  第1.0.6条 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备案。

  第1.0.7条 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装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应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围护结构完成,外门、外窗安装完毕,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其内容包括室内装饰
       工程,门窗安装,缝隙密封,以及各种管线、照明灯具、净化空调设备、工艺设备等与建筑的结合部位缝隙的密封作业。

  第2.1.2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进度安排应与其他专业工种制订明确的施工协作计划,按程序施工互相配合。施工主要程序见附录二。

  第2.1.3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和《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的
       要求外,还应保证施工的气密性,减少施工作业的发尘量和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有防腐蚀要求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的规定。

  第2.1.4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10℃,但对特殊的装饰工程,应按装饰材料说明书要求的温度施工。

  第二节 材料要求

  第2.2.1条 用于洁净室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及防尘涂料必须有注明成份、品种、出厂日期、贮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以及产品合
       格证书。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和未经鉴定的产品。

  第2.2.2条 洁净室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基底的水泥标号不得低于425号;水磨石地面应现浇,所用小石子直径为6~15mm,水磨石细磨后,宜
       用不挥发的护面材料打涂。

  第2.2.3条 洁净室墙面和吊顶的抹灰,应为高级抹灰,养护时间应充分。不得采用受热、湿影响产生变形、霉变、粉化的材料。

  第2.2.4条 洁净室使用的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并且不得外露使用;石膏板、胶合板和木龙骨应做防潮处理或采用防水石膏板;生物
       洁净室不应使用木材和石膏板作表面装饰材料。

  第三节 构造与装饰要求

  第2.3.1条 预埋在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墙体上的铁件、木框等应牢固,木砖和木框应做防腐处理,预埋铁件外露部分和吊杆支架应做防锈或
       防腐处理。

  第2.3.2条 不同材料相接处采用弹性材料密封时,应预留适当宽度和深度的槽口或缝隙。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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