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05 10:06:05
来自: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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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为了和大家交流学习,特发了一篇专家对砖混结构在抗震设计中常见问题的精辟解答,可没有人理会!是不是砖混结构很简单?不敢苟同!今天先上传一部份,如得到大家肯定,再陆续传上来,以供大家学习交流!
砌体结构抗震问答
1.坡地上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计算有何要求?
考虑到坡地上多层砌体房屋在高底坡处地面之上的层数和高度不同,结构刚度不均匀,对结构抗侧力有不利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对于一般坡地上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的计算,仍然沿用自室外地坪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标高,或到檐口标高的方法,室外地坪应从低处计算。按同样要求,层数也应从低处算起,例如,坡地上某多层砌体结构房屋,低处有6层,高处有5层,则总层数应按6层算。
若多层砌体房屋在坡地范围内的结构每层楼板均与山体有可靠的锚固,墙体也采取有效措施与山体连接,结构的墙体刚度较大,则可按从高处计算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但此时应按抗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例如,坡地上某多层砌体结构房屋,低处有6层,高处有5层,采取在坡地范围内的结构楼板与山体有可靠的锚固、该范围横墙间距较密,且外延伸出后与山体可靠锚固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结构与山体的连接,则该房屋总层数可按5层计.
2.新规范中对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分类总原则是什么?为什么乙类建筑不是特别多?设置了抗震缝后可否根据各单元划分设防分类?目前许多大底盘高层建筑裙房为商店,上部为住宅楼,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当前的抗震防灾政策,在《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能保障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故绝大部分的建筑,均可列为丙类建筑,少数重要的建筑列为乙类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在3.0.1.5条中规定,“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划分类别”,故设置了抗震缝将结构分为若干单元后,可根据各单元划设防分类。 对于商业建筑,在1995年之前高层的大型零售商场还比较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举例采用了常见的 “人流密集的多层建筑”,具体规定参照了1993年当时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具体执行时,不论多层和高层,只有年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0.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个条件均满足时才定为乙类建筑。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二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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