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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2010的10.2.6条疑惑。

发布于:2012-06-08 22:42:08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高规10.2.6条“对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是不是说3层板面设置转换构件的情况?假如,1层标高—+0.000,2层标高5.200,3层标高9.700,我的转换梁就设置在9.700标高处,这种情况属不属于10.2.6条的3层的情况呢?其底部加强部位要不要提高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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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建筑的魂
    建筑的魂 沙发
    不属于,指的是结构层。。。。。
    2012-08-13 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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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aver_chen
    aver_chen 板凳
    我的理解是3个结构层,应该是4层楼地面,3层的顶板面。
    2012-08-12 17: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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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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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不属于高规2010的10.2.6条规定的“转换层位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情况?

对于框支剪力墙结构,假如是简图中的情况,3F以下又有错层,根据高规10.2.6条和10.4.6条,其竖向构件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呢?其抗震等级是不是根据高规10.2.6条提高一次,又根据10.4.6条又提高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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