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29 16:03:29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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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版《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以后,
部分设计规范已经更新或新颁布了部分规范。现就已更新或新颁布的
规范中,涉及建筑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列出,供大家参考。
涉及规范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J 480-200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自
2005 年10 月1 日实施。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
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
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
建筑电气设,计支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
的距离大于6.0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
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 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 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
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
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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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
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
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
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 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
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 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 厅(含具有卡拉0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
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
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 人/m2,其它场
所为0.5 人/m2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
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
疏散指示标志。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
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
规定。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
护按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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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
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进
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 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 的一类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自2006 年3 月1 日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
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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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
位。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
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
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
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
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 的不燃性构件。
9.7 消防电气
9.7.1 10 层及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 层及35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 层及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J 480-2005)自2006
年2 月1 日实施。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四、《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自2004
年6 月1 日实施。5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
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4.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 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的接地
方式。
5.4.10 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站的天线必需设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0B) 区内。
7.2.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自2004 年12 月1 日
实施。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
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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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7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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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自2003 年10
月1 日实施。
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5.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
定。
5.5.3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7.2.6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
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
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应包括:
1 早用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 可燃气体泄瞩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1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
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11.1.7 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备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自2002
11
年6 月1 日实施。其中,3.1.7、3.1.8、4.1.3、7.1.1、8.1.3、9.1.4、11.1.1、12.1.1、13.1.1、14.1.2、15.1.1、19.1.2、
19.1.6、21.1.3、22.1.2、24.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
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的规定。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
做重复接地。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
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
(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 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
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
于4mm ;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 个有防松
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
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 倍做过载试验。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 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
2.5m 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
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
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12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摘自: 中国低压电器网 http://www.dyd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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