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27 11:05:27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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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
1) 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
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目参见附表8.3。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附表8.3。
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3)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4)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 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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