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24 23:35: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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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建筑专业,法律专业人士:
由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为原告出示了一份行政性质的检测报告(其在“答复”中承认此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报告、仅是检测报告而已),其根据检测数据凭主观做出的推论武断表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出示证据均表明:原告的房屋(1977年建造混合结构)已超过使用期、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进行违章扩建、私自进行加层建造,为贯通整个房屋、拆除原房屋部分内墙及后边承重墙,在诉讼发生之后、仍每天晚上将其货车开入其首层悬空楼板上的房屋内(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的报告已明确认定为危房)。
而作为省检测总站的一级注册结构师。对楼房的裂痕何时出现?是在被告建造新房之前、还是之后在报告中只字未提;对被告方提供的原始首层板梁结构图(图纸有原设计人签名且为蓝图)视而不见,并以与现检测平面尺寸不符为由(因该房屋与隔壁的郭万能房屋是连体建筑,这点可能检测人员可能做梦也没有去想),得出与受损部位毫无相关的结论;对其加层建筑是否会对房屋造成损害未做任何分析,对原房屋基础情况未做任何勘察,在不了解原房屋基础、未了解其违章扩建房屋与旧房是如何衔接、未了解基础设计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简单将其房屋沉陷归于新房屋的建造,根本不考虑原房屋基础能否满足加层及扩建产生的荷载,(检测人员可能根本没有弄清他们检测对象什么、检测报告中说房屋建筑面积为249.6平方米、合法房屋纵深实为16米,实际检测建筑面积为374.5平方米、房屋纵深为26.75米)更不考虑其在加层和扩建时改变了原房屋的结构受力情况。这样的检测水平会有怎样的检测结论、大家可想而知!
法院审理过程,法官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与证明和对该检测报告的质疑视而不见(事实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均指向房屋的受损是原告方自身的原因),对被告正当诉讼要求(要求对房屋受损进行司法鉴定再做审理)不予理睬,仅按检测报告所说的“毗邻旧墙的拆除和新房的建造,是导致原桥头供销社食堂墙基发生沉降,墙体开裂变为局部危房(C级)及达到Csu级标准原因,毗邻新房建设者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就判了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毗邻旧墙的拆除和新房的建造,是导致原桥头供销社食堂墙基发生沉降,墙体开裂变为局部危房(C级)及达到Csu级标准原因,毗邻新房建设者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中“毗邻旧墙的拆除”当被告在其“申请”中进行质疑后、检测方在其答复中连提都不敢提、在其“答复”中唯一不好质疑的是“什么附加应力的影响”其他皆一无是处。可法官却仍采信检测报告、而不顾法律事实枉判此案。
如此多瑕疵的一份检测报告,竞然出自省检测总站的“一级注册结构师”之手,而法官却因某些原因为有个交待也就不管三七二一就判决了(连被告方正当的诉讼要求均不予理睬),可能他也心知判决的不合理、就弄了个折衷(责任三、七开、原告要求责任一、九开)。 我们只想法官的判决是产生在在严格意义上、没有水份和人为关系的司法鉴定上。这样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法理何在?
如果推翻这个带有瑕疵的“权威”报告,又要使法官认定这报告的缺乏说服力,我们如何是好,请大家指点迷津,请大家参与讨论,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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