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24 09:31:2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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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苏州的电子厂房,现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占地面积95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640平方米,按照建规50016-2006的8.5.1.1条规定,应布置喷淋系统,可是喷淋规范上,并没有明确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等级,请教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如何确定?
另外,这个厂房的层高是这样的,一层8.50米,二层和三层均为7.00米,一层超出了闭式系统所能采用的最大净空高度,那么一层的喷淋还要不要做,做的话,应该做什么形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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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规范上是这么写的: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可是非洁净部分布置了喷淋,谁能回答我开始提的两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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