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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水法二

发布于:2004-05-28 10:22:28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复制转发]
第三分章  财政与资产
第35节  划拨或可能划拨给流域机构开展工作使用的、属于国家和各自治区的资产,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质;有关单位和机构对这些资产拥有使用权,他们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将其用好管好。
第36节  除上述资产外,流域机构还可能有一些自有资产,也应注意发挥其作用,其中包括:
(1)属于目前流域机构的资产;
(2)今后在有适当预算资金时可能购进的资产;
(3)从国家、地区政府、公私单位或个体户那里合法转让过来的资产。
第37节  以下各项应是流域机构的收益和收入:
(1)资产增值收入,以及有关工程经营开发的收入,这些工程包括国家、地区政府、市政当局、公私单位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项目;
(2)外部支付的工程项目设计和制图费用;国家、地方政府、市政当局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工程监理和施工的收入,以及其它专业或技术服务部门上交的费用;
(3)国家、地区政府、省政府或市政当局给流域机构的拨款;
(4)消费税金、其它征缴,以及批准拨给流域机构使用的款项、费用等;
(5)中央政府为流域机构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的预付补偿金;
(6)用水户为一些特定工程或特定活动提供的赞助,以及其它一些得到合法批准的收费。
第三部分  水文规划
第38节  1、水文规划的总目标应是力求用最合理的方法去做好满足用水需求的工作,以平衡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水资源开发,增加水源的获取量,以及结合环境与其它自然资源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水质、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2、整个水文规划是通过各个流域的水文规划和全国性的水文规划共同实施的。各水文规划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应通过发布适当条例予以确定。
3、水文规划属国家文件,具有约束力,在必要时可以定期对其增补改进和修订。它们不会给私人形成任何权力,因此,只要不违反第63节的有关条款,不存在因修改规划内容而要求支付赔偿的问题。
4、在编制水文规划时,应当注意保证使它们与其它有影响的规划资料相协调。
5、政府批准流域规划时,应以它认为比较合适的条款和公众利益为依据,同时不违反下面第6条的规定。
6、如果按第16节条款制订或修订的流域水文规划,达到了第38.1和40节规定的要求,又不影响其它流域的水资源利用,则应予以批准;如果必要,还应使其与全国水文规划协调一致。
第39节  1、各流域水文规划的编制及其修订建议应由适当的流域机构来完成;或在多个流域位于同一个自治区的界限范围以内时,由它们的上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编制和修订流域水文规划的程序应通过发布条例确定。这份工作条例应当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内容,有关机构报送建议书的期限,以及在有关单位和机构未能提交建议书时中央政府可能采取的补充行动。
第40节  流域水文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必不可少的内容:
(1)水资源清册;
(2)当前的和可预见的用水和需水量情况;
(3)用水的轻重缓急标准,以及结合用水情况和不同用途用水所排出的优先次序;
(4)当前和今后的用水安排和后备水源要求,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或恢复;
(5)基本的水质特性和污水规划;
(6)关于灌溉土地改良和调整的基本规范,以保证水资源和现有土地的最佳开发和利用;
(7)水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范围,以及回收和保护的措施;
(8)需要由政府实施的水文、森林和土地保持规范;
(9)地下含水层回灌与保护工作条例;
(10)规划中要求修建的基础设施;
(11)用水评估标准,供计算能源和确定施工条件使用;
(12)减少江河洪水、山洪暴发和其它水灾损失的设计、规划和施工措施的标准。
第41节  1、流域水文规划可以为可预见的开发活动和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后备水源和土地资源。
2、对于某些地区、流域、部分流域、水道或江河湖库等水体来说,可以结合自然环境保护法和按照其自然特点或生态利益关系宣布为特殊保护区。水文规范将会考虑这些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为保护这些地区需要提出的特定条件。
3、许多区划计划和规划应当尊重前述各条中所提及的有关水文规划。
第42节  1、政府可以将某些工程设施,或设计研究工作列为必要的公益事业,宣布它们是编制和修订水文规划所必需的,而后交由西班牙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地质与采矿研究所,某一其它机构或政府实体来完成。
2、批准水文规范应认为包含了肯定规范中所规定的一些研究工作、设计工作、工程项目及其施工等的公益性质。
第43节  1、国家水文规划应通过议会法案批准,任何情况下均应包含以下内容:
(1)汇总和协调各流域水文规划的措施;
(2)当产生多个不同方案时所作的决定;
(3)不同流域地区之间的调水规划和条件;
(4)可能影响现有城镇和灌溉供水的某些可预见的用水变化。
2、公共工程与区划部应会同各有关用水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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