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20 11:47:20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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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日前透露,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而国务院也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这是反垄断立法的又一阶段性进展。
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今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并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首次审议。对于有望在明年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透露的信息让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的人们增进了信心,他说,反垄断法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争议不是很大,大家要有耐心”。
如果从列入立法规划算起,反垄断立法已经曲曲折折走了12年,这12年,是有关方面不断努力推进的12年,是多方利益协调博弈的12年,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大气候、大趋势日益改善、成熟、清晰的12年。
为什么要出台《反垄断法》?很多人对此依然抱有不解情绪,一些学者和媒体甚至也在说,《反垄断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有极端者认为“《反垄断法》扭曲市场竞争,世上就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还有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因此应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上述的各种认识,都是对反垄断法认识不到位或者存在误解所致。
《反垄断法》素有“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之称,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没有《反垄断法》时的美国:一方面是大企业、大财团和大商人等经济组织在社会上迅速崛起;另一方面是农民、小市民、小企业主饱受大公司、大企业的价格讹诈和盘剥,惨淡经营。经济组织无限制的膨胀和集中起来的巨大的经济权力使社会民众与政府感到惶恐和焦虑,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甚至威胁到政治民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一部限制企业规模的法律就成为必然选择。可见,《反垄断法》不仅关乎企业竞争,还关乎一国的百姓生计和政治稳定。
当然,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要根据自身的国情来“量身订造”。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垄断企业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外,大量的垄断是行政垄断,即承袭计划经济时代而来的国家垄断行业及企业。由此产生的滥用行政权力以限制竞争,实现垄断利益的现象目前依然严重。当垄断者获得垄断利益时,消费者也就为之付出了牺牲,如今的石油、电力、通讯等行业,虽然经过拆分,但依然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质,需要进一步打破,这正是广大国民对于《反垄断法》的期待所在。而随着下一步中央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兼并和并购规模都是空前的,怎么防止新的垄断,设置什么样的兼并标准,是《反垄断法》必须谨慎解决的。
我们对于《反垄断法》的期待,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个人创业的自由将受到保护。垄断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垄断地位排挤小企业和新生企业。这就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这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所说的:“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 在一个国家的某一阶段内,中小企业的产生数量和活跃度本身就是经济活力的表征。我们培养民族品牌,要从爱护和保护中小企业做起,《反垄断法》将是一个有力武器。(作者:王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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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suntuolin
沙发
没有这样的法律做保证,那么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就是自我陶醉。
2006-12-25 16: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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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板凳
百姓最大的不满是,几次资费调整事前都未经过征求民意、价格听证等程序。天津市民李小津说:“公共事业应当体现公益性,不能发个通知就涨价!”
2006-12-18 15:57:18
赞同0
加载更多没有这样的贯彻执行,一切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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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指出,西方国家的地铁、邮政等公营企业,尽管也是常年亏损,但他们从不轻言涨价,因为涨价听证会程序复杂,牵扯广泛,到最后未必涨得成。而在我国,不仅听证会常沦为“涨价发布会”,而且在很多时候说涨就涨,百姓连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都没有。
[点评]在与部门利益博弈之时,百姓说“不”的声音总是那么微弱。要打破垄断,首先要真正实行民主决策,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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