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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评选规定评选范围

发布于:2006-11-16 11:56:1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复制转发]
论文简介:

一、“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T4754-94)中E门类——“建筑业”这一行业所涵盖的全部产品。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建设计划、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经批准开工的工程,未经办理各项审批手段的工程不能参加评选。
三、“鲁班奖”评选所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资[1978]4号文《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计基[1979]75号文《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其中未明确划分规模的工程,在《评选办法》中做了一些补充。
“主体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具有重要功能和直接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即建设项目的“心脏”和“核心”工程。如:火力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化工厂的某个主要装置;铁路工程的桥梁、隧道或车站站房。
四、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多个工程,不论这些工程的建设地点是否相同,只能选择其中主要的一个主体工程参加评选,一个项目的非主体工程不能参加评选。如其中的每个工程单项均不够评选规模要求,只能是以学校、医院、高级别墅、度假村或工业生产线等群体工程项目申报,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五、“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应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在内的全部整体工程,而不是其中的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就是以土建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反之,以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土建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即视为不能形成生产能力。
六、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并鼓励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能通过“创优”活动,推动当地工程质量的提高,对这类地区所属企业在本地区施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适当照顾,工程规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这种照顾只限工程规模,质量不能降低。
对上述非本地所属企业在上述地区施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的规模要求不能降低。




附件名:2006111611636494055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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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wz12
    ywz12 沙发
    赶紧下载,好东西大家多需要。
    2006-11-26 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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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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