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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包工头”现象亟待整治

发布于:2006-11-16 11:12:16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建筑业“包工头”现象亟待整治——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清欠引出的思考


□特约撰稿 徐志标
建筑业一年中的收获的季节——第四季度到来了,一些农民工又开始在为劳动报酬奔波上访。为此,几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政府尤其建管部门需花费大量精力来接待上访的建筑民工,帮助他们讨工资,协调纠纷。从民工反映的拖欠原因看,一部分属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发不出工资,大量的工资拖欠是因为劳务“包工头”拿到劳务费装进自己腰包而弃那些民工于不顾,通信联系不上,忽然“人间蒸发”,民工只得求助于政府,而政府往往由于找不到“包工头”而难以协调。
打白条玩“人间蒸发”
“包工头”成清欠障碍
去年10月,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对30个建筑工地进行随机调查发现,有20多个工地存在建筑劳务“包工头”的现象,工地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基本上由公司派出,而劳务作业层均采取“包工头”带班组施工的方式。一些企业负责人深有感慨地说,现在一些劳务“包工头”钻政策空子,项目经理指挥不动,经常给工程施工管理带来被动,找到素质好的劳务“包工头”很省事;遇到素质差的就感到束手无策,加大了项目经理管理难度和责任风险。从一段时间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分析,在受理的126起民工讨资上访投诉中,有80余起属于“包工头”拿了钱后逃之夭夭,占了整个上访投诉案例的63%之多。民工拿着“包工头”打的欠条找不到债主,而企业因与民工间没有直接关系,因一时找不到中间层——劳务“包工头”而无法对帐结付工资,矛盾和风险就这样被激发和转嫁到最底层的民工和最上层的政府有关部门身上。综上所述,当前建筑劳务“包工头”问题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当前造成建筑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因素之一,给社会稳定、建筑市场及建筑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正视并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劳务分包市场无序
“包工头”屡禁而不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改组改制,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的放开,与其他行业一样,建筑业企业中人与企业的关系不再象以前那样固定。一方面建筑施工劳动力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已习惯了农村松散的管理环境,来去自由,无拘无束。跟“包工头”干一天算一天,口头约定好工钱就干起来,不会考虑太多,也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合同约定。另一方面,如果成立建筑劳务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的资质,并承担缴纳税务和规费及其他法律、社会责任,平时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等,约束和限制较多。因而,一些建筑劳务“包工头”为逃避责任和监管,不愿登记注册企业,也不愿与工人签订用工协议。凭个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关系接活,随机性很大,用工也自由灵活。建筑劳务“包工头”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考虑,不成立劳务企业比成立劳务企业取得资质要方便得多。再者,劳务分包市场的无序和劳务用工的监管不力,建筑劳务企业的严重不足与建筑劳务的大量需求,使得建筑劳务“包工头”禁而不止,长期生存。
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包工头”应持证上岗
首先,解决建筑劳务“包工头”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解决改革发展中的一切不和谐问题,建筑劳务“包工头”问题就是不和谐问题之一,民工相对于“包工头”来说属于弱势群体,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好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服务好企业,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简单地将民工欠薪问题全部归咎建筑企业,而让“包工头”游离于市场规则以外,施工企业有苦难言,也显失公正。解决这种不和谐问题,政府责无旁贷。
其次,建筑劳务“包工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建筑劳务“包工头”是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因为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是将任务逐一分解,对企业来说他派出的是项目部管理人员,大部分劳动力是流动着、自由组合的,“包工头”带领施工队伍或班组施工作业是客观的选择,他的灵活性、他的可行性及他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是最优的,这是客观规律决定的,这种生产关系最能适应于生产力,所以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政府三令五申要取缔而始终未能取缔“包工头”的原因,“堵”行不通的情况下,就应采取“疏”的办法。
同时,规范行为、加强监管是解决建筑劳务“包工头”问题的最佳途径。一是要给建筑劳务“包工头”正名。建筑劳务“包工头”是民间俗语,术语表达应为:某某工种工长,如:砌筑工工长等。带领一个班组民工施工的人即工长。二是实行工长培训上岗制。大部分工长均出自于民工,也就是民工中有一定管理能力、能带领一班人施工的人。做工长不但要有熟练的操作经验技术,综合素质也需提高。政府在规范其行为方面必须先实施教育培训,颁发上岗证,建立个人资料数据库。三是施工企业选择工长及其班组应主动报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设部对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规范来规范工长的行为,并建立工长信用信息库,定期发布工长的不良行为信息,供企业选用工长时参考,形成自然淘汰机制。施工企业加强对项目部使用工长及劳务队伍情况的管理,并及时报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江苏省部分地区建立了三项制度: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计酬手册制度、施工队伍(含工长)告示牌和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就起到了一定的长效防欠薪作用。

  • xiaobeiji
    xiaobeiji 沙发
    最迟在2008年元旦,将严打“包工头”,这些“包工头”一要有正规单位协助管理,二是要有一定资金。
    2006-11-16 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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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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