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5-14 1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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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服务费"算不算受贿 华工大3工程师被捕惹争议
(更新时间:2004年5月12日 8:16)
(转发广州视窗)
一起关于“工程师受贿”的案件日前在广州闹得沸沸扬扬: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华工院)的3名工程师因在工程中为供应商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批准逮捕。许多工程师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工程师在完成工程承包商的设计之后再为供应商提供服务,这纯属商业行为,不应该是“受贿”。而3名涉案的工程师更是大呼冤枉,认为他们的行为在建筑设计界十分普遍,从来没有人说这是“犯罪”。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2年初,华工院承担了广州市一大型建筑的设计,由黄良薇等3名华工院的空调设计工程师负责该建筑的空调项目设计。3名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为工程承包商完成施工图之后,继续留驻施工现场,应空调供应商的邀请为其解决实际操作当中的问题。事后,空调供应商付给3名工程师一笔“技术服务费”。据了解,3名工程师在以往的工程中也收受过这样的“技术服务费”。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于2003年10月就“技术服务费”问题对黄良薇等3名工程师展开调查,认为3名工程师利用职务便利为空调供应商谋利并获取报酬,已涉嫌受贿,要求3名工程师退出“赃款”。2003年11月底,“拒不退赃”的黄良薇被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逮捕。
他们拿的究竟是什么钱
负责审理此案的海珠区检察院侦查一科何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3名工程师拿的不是“技术服务费”,而是“好处费”。那么,空调供应商究竟能从他们3人那里得到什么“好处”呢?
何科长说,第一,可以帮助空调供应商“中标”。工程承包商通常靠招标来挑选空调供应商,3名工程师为承包商设计空调施工图,自然有向承包商推荐空调厂家的便利。第二,可以为空调供应商“圆谎”。中标的空调厂家会按照合同规定供货,但是难免会出现“货不对板”、某个空调的规格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情况。与其等着承包商发现之后提出退货,不如私下里“贿赂”工程师修改一下设计图纸。
在上述大型建筑项目中,仅黄良薇一人就从空调供应商那里得到5.4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所能获取的“技术服务费”,而是拥有职务便利的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获得的“赃款”。
但黄良薇将空调供应商支付给自己的钱看作提供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之后的劳动所得,认为自己并没有为空调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她说,向承包商推荐可靠的空调供应商是这一行业的行规所决定的,况且,她每次推荐的不止一家,决定权掌握在承包商手上,有时也会出现推荐者不中标的情况。中标的空调供应商会付给工程师一些“感谢费”作为报酬,以巩固彼此间的关系,这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至于修改设计图纸,她认为这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工程师,她完全可以做到既让空调供应商满意,又不影响工程质量。
华工院院长钟朝安对黄良薇的说法予以认同,并补充了以下几种可能得到的“报酬”:第一,设计人员有条件提前掌握一些招标信息,并将其提供给一些空调厂家,收取一些信息费;第二,在厂家中标后、签合同之前,设计人员会为中标厂家核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等,以便准确地签订合同。这些事情本来是厂家自己来做,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所以就会找设计人员帮忙,相应地给一些报酬;第三,在正式安装时,具体的搭配要做一些修改,也需要设计人员的支持。
钟朝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在过去,设计人员为空调供应商提供上述服务可以看作是义务。但是,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按劳取酬也无可厚非。对于建筑行业设计人员的行为,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部法规来约束,黄良薇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这三部法规。
“公务”还是“私务”
对于黄良薇等人该不该给空调供应商提供服务,海珠区检察院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雄飞认为,黄良薇等人不该将“公务”与“私务”纠缠在一起。王雄飞说,黄良薇等人是按照华工院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一工程中其服务的对象是工程承包商,不应该与同一工程当中的空调供应商发生关系,而应该自觉实行“回避”原则。他还谈到,无论是为空调供应商提供信息还是技术服务,都是利用了“公务”所赋予其的职务便利。
海珠区检察院侦查一科的何科长则认为,黄良薇等人在完成施工图之后为空调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并没有错,错就错在不该私下收钱。因为黄良薇等人的劳动报酬已经从国家下发的工资得到了体现,他们在华工院和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提供服务,所有酬劳都应该由工程承包商向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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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设计人员有义务推荐设备,是否接收是业主的事。施工图按业主招来的设备设计就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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