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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规定

发布于:2006-11-11 23:10:11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北京出台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规定


从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规定》对工程建设中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有了明确界定和新的规定。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此次出台的规定重申了担保事前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如: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北京市建委还将对专业担保公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定期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业企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拒不改正的除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也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三、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至180天。
四、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三、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付款凭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解除。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下一阶段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五、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二、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天至180天。
  三、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一、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分包人不能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预付款保证担保
  一、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二、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天。
  三、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保修金保证担保
  一、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二、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三、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后及每年规定时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股东构成、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三)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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