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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配色小窍门

发布于:2006-11-11 18:09:11 来自:装修设计/家装设计 [复制转发]
家居配色小窍门
54BE40 第一条:空间配色不得超过三种,其中白色、黑色不算色。 第二条:金色、银色可以与任何颜色相配衬。金色不包括黄色,银色不包括灰白色。 第三条:家用配色在没有设计师指导下最佳配色灰度是:墙浅,地中,家私深。 第四条:厨房不要使用暖色调,黄色色系除外。 第五条:打死也不要深绿色的地砖。 第六条:即使没有人威胁打死你,你也坚决不要把不同材质但色系相同的材料放在一起。否则,你会有一半的机会会犯错! 第七条:想制造明快现代的家居品味,那么你就不要选用那些印有大花小花的东西(植物除外),尽量使用素色的设计。 第八条:天花板的颜色必须浅于或与墙面同色。当墙面的颜色为深色设计时,天花板必须采用浅色。天花板的色系只能是白色或与墙面同色系者。 第九条:空间非封闭惯穿的,必须使用同一配色方案。不同的封闭空间,可以使用不同的配色方案。第十条:本"定律"如果用于家居以外,90%可能错误! 释义:什么叫灰度?很简单,把你要用的颜色用黑白复印机印出来比一下就行了。不管是暖色系还是冷色系,必然有它的灰度的。 什么叫素色:就是纯单色。 什么叫色系:接近的同色。在一般的室内设计中,都会限制使用颜色在三种之内。当然,这不是一种绝对,由于专业的室内设计师熟悉更深层次的色彩关系,用色可能超出三种,但一般只会超出一种或两种。 限制三种颜色的定义: 1、同一个相对封闭空间内的三种颜色,包括天花、墙面、地面和家私。客厅和主人房可以有各成系统的的不同配色,但如果客厅和餐厅是连在一起的,视为同一空间。 2、白色、黑色、灰色、金色、银色不计算在三种颜色的限制之内。但金色和银色一般不能同时存在,只能在同一空间使用金或银的一种。 3、图案类以其呈现色为准。例如一块花布有多种颜色,由于色彩有多种关系,所以专业上以主要呈现色为准。办法是眯着眼睛看,即可看出其主要色调。但如果一个大型的图案的个别色块很大的话,同样得视为一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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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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