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03 11:01:03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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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参加编规范的专家对高层结构设计中的理解
近做了一个高层的设计,该项目由两家设计院设计,各做一个片区的设计。其中一家是外省的(以下称为A),另一家是当地的甲级院(以下称为B)。对同一个户型的结构设计产生了分歧。主要表现在如下:
1、该结构方案为短肢剪力墙。但对墙肢厚度不同。A院为300厚,B院为250厚,底层层高为4500MM;
2、基础均为桩基,承台配筋出入很大;A院通过计算后按混凝土规范中规定的最小配筋率配置钢筋。B院认为没有必要,应按基础规范规定设计(基础规范中没有这个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3、业主方普遍认为是A院设计保守,在业主方总工办持两种态度,一是认为A院设计是合理的,另一种认为A、B院的设计都合理,只是A院对规范的理解不同(B院有专家参与了基础规范的编制)。所以,应支持B院,要求A院进行设计修改。
4、通过当地的一个较有名气的某院院长对A院的PKPM数据进行核查,他向A院提出:按规范,层间位移只要满足1/1000就行,你单位设计的某些楼层的位移达到了1/2000,有我还多,要求把超过的进行调整,这就是你单位设计中钢筋含钢量过大的一个主要原因。
5、象这样的结构形式,每平米的含钢量应控制在50~60KG内。(属于14~18层短肢剪力墙住宅。有人防工程)
是以,请各位就此进行讨论并评判:A院与B院该合理?上述中的说法正确?
因为具体抗震设防烈度等不清楚,现对于CEO这几点问题提一下我粗浅的看法,不对之处,希望大家指正!
1,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的话,按照高规表7.6.1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最小截面厚度为H/16且不小于200mm,底层层高为4500(肯定属于底部加强部位),则厚度为不小281.25。所以B院为什么取了一个数值为250我不明白,当然即便取了300的墙厚,无论怎么计算调整也算不下来的话,有可能厚度还要加大。
2,既然为受弯构件,就要满足混凝土规范规定的最小配筋率。
3,评价那个院做的好,呵呵~我没有这个资格!
4,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它只是一个宏观的侧向刚度指标,并不是说我的▲u/h比值越接近规范规定的1/1000,结构就一定是保守的,更不能说是含钢量大的原因。
5,具体用钢量也不是评价设计优劣的唯一指标,不过我接触过的这样的短肢剪力墙的小高层住宅(不含基础)用钢量一般在50左右。
该工程抗震等级为一级,设防烈度为八度二组,场地类别为三类,A级高度,人防等级为6级。
在这里应该说明一下。前次发的贴因时间关系有些事没说清楚。
1、关于剪力墙厚度的问题,可以理解,高规的条文说明中也补充了说明,就是在实在不能满足H/16时可适当减小,但应进行稳定性验算。但是,个人认为:作一个结构上的设计,在概念上我们不能先就打了折扣。能满足还是尽量满足的为好。
2、对承台最小配筋率的事,我个人的看法是不同的。这位专家说:基础设计只能参照基础规范执行,承台的高度及配筋只要通过计算满足受冲切就行,不一定就要满足最小配筋率,且其验算的数据不一定按地震作用下的荷载去验算。这点观点我基本同意,但基础规范的总则就说明了,基础设计应同时满足混凝土规范中的规定。也就是最小配筋率的事。我在这里所说的主要想得到大家认同的是:承台应不应该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对层间位移,PKPM里给出的是最小的某一层的位移,如果有20层,不可做到每一层的最大位移都是在规范规定的限度里,比如说是1/1000,不可能每一层就能调到1/1000左右一点点。
个人认为:就是高规里规定可以降低墙的厚度,在结构设计中,最好还是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H/16这个最好不要突破。因为这是短肢剪力墙,并且有一部分墙是呈一字形的,且还在加强部位。如果按高规上的理解,用词是“应”,要求还是高的。
1、 墙厚为300厚,4500/16=281。25MM,底部无翼墙4500/12=375MM
2、承台配筋通过计算按混凝土规范中规定的最小配筋率配置钢筋。
3、A院设计合理
4、短肢剪力墙部分地震力矩/总地震力矩<=50%,
2、 来晚了!真是好贴!值得讨论。
1、首先,墙厚不满足厚度的可以按“高规”附录D验算稳定,一般不会有问题,规范的控制高厚比出自墙体的弱轴稳定需要,其分析数据有一定局限性,其后的专家补充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增加了“高规”附录D让大家灵活运用。
2、承台看是构造设置还是受力主要的,一般墙下部分考虑墙体作为深梁承台可以作为构造设置,而其他的部位考虑以承受桩反力为主,两者配筋率一个控制0.15%,一个按计算和现在"混规".
3、“每平米的含钢量应控制在50~60KG内”按现在来说基本够呛了,还带人防??(当然你要是6度区那就免谈了,我按8度考虑的)因为现在建筑形式不象过去那么单纯了,都是盒子。现在竟是艺术造型派,你还想按原来的模式套计算根本作不到。
4、至于层间位移与剪力墙的设置和数量有很大关系,当然不同了。
A院B院都没错,毕竟都是按规范做事,只是A院显得有些不灵活而以,也可能有自己的考虑和苦衷,当然这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内,B院虽说我觉的是灵活掌握了规范的运用,但最好给自己一些富裕量,毕竟搞结构如果没有象建筑师那样的各种荣誉评定,很难调动我们对设计的热情,毕竟我们的风险和付出不会得到任何的肯定,所以从这点上我宁可选择A,尽管技术上我知道B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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