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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

发布于:2012-05-05 20:01:05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size]


[ 本帖最后由 taohongwang 于 2012-5-5 2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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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xlyy
    wxlyy 沙发

    谢谢楼主的资料

    2019-09-12 17: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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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ucky_xuan
    lucky_xuan 板凳

    感谢楼主分享资料

    2019-09-12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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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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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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