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4-23 13:45:23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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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请教各位,这个注释条文怎么理解?
这个门厅、观众厅是仅针对综合楼?
另外设了自喷,但需要机械排烟的办公楼,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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