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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7.6.2不宜用水扑救部位的探讨

发布于:2006-10-23 15:40:2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处的“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到底包含泵房否。因为包含泵房与否关系到泵房是否要设置自喷的问题了。

现在调查一下每个地方不同的做法。请各位发表一下看法,看看是设置的地方多还是没设置的多。

我所在的地方一类高层泵房是需要设自喷的(虽然我力争过,但是没用,本人倾向于不设自喷)。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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