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0-20 21:17: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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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中有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其中并未明确是高层建筑的主体楼与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还是包括裙房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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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做过这样一个工程
两幢11层的高层(为2+9下面两层为商店,上面为住宅的商宅楼)
两幢高层中间为三层的联家店,之间仅通有一条缝之隔
我是高层下的商店及联家店都做了喷淋系统
我觉得中间的插入体部分不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所以统一考虑做了喷淋
可是也有人认为其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理由是中间的插入体部分做为多层,规范中要求的防火间距是指高层建筑的主体楼与多层建筑的距离
我觉得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
想听听你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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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群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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