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防雷减灾 \ 【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4.1

【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4.1

发布于:2012-04-10 20:25:10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规范只列举了三种使用性质。这些都属于丙类。当前各地消防局、设计院对此条执行松紧不一。
消防局的观点有的是只要大于3000m2就上报警自喷,理由是规范没有细举,但包括丙类其他厂房。
设计院的观点是丙类包括很广,但只有制鞋、制衣、玩具厂房才上报警自喷,如果包括丙类其他厂房,则规范没必要列出制鞋、制衣、玩具这三类。就像高层丙类厂房,不管你是生产啥只要是高层丙类厂房就必须做,很清晰明确。
我赞成设计院的观点,各位同仁呢?
  • yutian19
    yutian19 沙发
    按建筑性质分丙类, 首先了解丙类厂房的概念!
    2012-04-16 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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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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