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规范资料 \ 环保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环保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于:2006-10-18 17:41:18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摘要 环保企业的实质是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进行企业化经营。环保企业虽然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益,因此它具有公益和自益的双重属性,这种属性决定了它同时具备公法和私法上的法律地位,.环保企业的独特性质要求法律创设、确认与之相适应的经营原则,采用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

关键词 环保企业 经营

  • laalaaliao
    laalaaliao 沙发
    四、环保企业经营模式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环境质量是公共物品,而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固有的经济职能之一。政府“可以通过两种身份来提供这种产品:一是生产者,二是调节者。生产者指政府直接投资建立企业对公共物品直接进行生产。调节者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或政策安排方式将公共物品委托给私人企业进行间接生产。” 前者即表现为计划经济时期最为常见的国有国营企业,后者则更多地体现了市场经济色彩,合理形式可以包括国有私营和私有私营企业。在环保产业化的形势下这三种模式都是环保企业可以采取的企业形式,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国有国营环保企业的公司化
    国有国营企业是现阶段环保企业的主体,并将长期存在。这类企业在法律特点上与一般国有企业非常相似,因此也面临如何提高其经营效率的问题。在国有国营企业中经营者缺乏经营自主权,其自身收益与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直接联系,因此经营者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公司化旨在构建一个有助于企业效益化运营的内部制约与激励机制,借助预期来保证环保企业运行目标的实现。” 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制衡,以达到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公司化另一个直接益处是建立商业会计程序,明晰的成本会计可以反映出非收益性活动,使幻灭报企业的成本收益更具有透明度。
    (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国有环保企业的民营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浪潮。通过租赁、承包等法律形式,环保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企业化经营获得充分的空间。私人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天性使得环保企业有动力降低处理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经营效率、开展多样化经营,私人企业的经营必将为环保企业带来活力与生机。同时私人企业接管环保企业的运营,国家只为环保企业提供部分运营费用,使国家从沉重的财政负担中解放出来,从而有能力从其他方面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可以说国有环保企业的民营化是环保产业化的精神内核所在,是环保产业化的开端。
    (三)私人资本直接参与环保企业的建设
    环保企业在私法上的地位使私人资本有权对环保企业投资。私人资本投资环保企业可以表现为国有环保企业的私有化,即政府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私人,也可以表现为私人资本参与企业的建设,私人不仅仅可以与政府一道共同投资,甚至可以单独投资设立有关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必须注意的是私人投资须得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和授权,纯粹私人企业的设立不仅要具备该条件,还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在工商部门审批时应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

    2006-10-18 17:43:18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规范资料

返回版块

10.97 万条内容 · 222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