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4-01 16:45:01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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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11.1.4条和《高规》9.1.3条中,消防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这里的“低压总配电室”,比较好理解,比如变电所的低配室、一个不设变电所的独立单体的低压总配电室;“分配电室”比较难理解:
一是,建筑中什么样的配电室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大型建筑,比如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室、大型建筑群及其下部共用的大型地下室等等,都免不了要设置若干“分配电室”,或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按楼层设置、或按管理区域设置等等,这样的“分配电室”,是不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
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设置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该“分配电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供电回路,可以从该“分配电室”引出,而不需要去该“分配电室”上级的“低压总配电室”引接。比如,某大型地下室(地下共2层,有24个防火分区)为了减轻变电所低压出线回路压力,内按相邻一到几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分配电室”,变电所低压双回路主备干线电缆采用耐火型,引到这个“分配电室”,在“分配电室”内设主备电缆分支箱,消防设备的主备供电回路,分别从这2个电缆分支箱引出。当然,与变电所低配出线柜一样,这2个电缆分支箱,也提供其辖区内一般用电回路,也就是说,该“分配电室”辖区内的消防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是在这个“分配电室”开始,才各自严格分开。可否?
不知道有没有表达清楚。
请各位老师、同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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